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发[2006]11号),结合医学部近几年开展继续教育的实践,对2003年颁发的《北京大学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大学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教育。为提高医学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跟踪学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2006年的有关规定和医学部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在职的医、教、研、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高等医学院校或科研院所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师。
2.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及研究人员。
3.高等医药院校或科研院所本科、研究生毕业或非本科毕业,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含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辅人员)。
5.具有护师及其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护理专业技术、护理教育、护理管理工作的注册护士。
6.从事行政、党务管理工作及教育技术支持服务部门中的副科及其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以上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教、研系列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10学分。药学、技术员系列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应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五年内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管理系列继续教育对象,副处级及其以上职务者,每年应取得20学分;其余者每年应取得15学分。I类学分可以替代II类学分,II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 I类学分:
I类学分授予: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需要,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国家级、省、部(北京市)级各类科技、教学成果奖。
6.经批准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培训或科研合作。
7、讲授或参加研究生课程、开设非重复性的研究生课程的实验课。
8.首次开设并讲授选修课和策划、指导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
9.校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 II类学分:
II类学分授予: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本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学分授予标准:
(一) 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授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管理人员参加全国高校、国家有关部委、全国医学院校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学术会议等继续教育活动,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讲授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5.凡获各类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
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余类推)
一等奖 25 -- 23学分
二等奖 20 -- 18学分
三等奖 15 -- 13学分
四等奖 10 -- 8学分
部委级和省级奖:
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余类推)
一等奖 20 -- 18学分
二等奖 15 -- 13学分
三等奖 10 -- 8学分
若同一项成果获多项奖时,按最高学分授予。
6.带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会议 8 -- 6学分
全国会议 6 -- 4学分
省级会议 5 -- 3学分
在会上宣读论文和书面展出者,按上述标准给分。摘要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分给分,列题者记1学分。
7.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研讨会一周以内,3学时授予1学分。
8.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研讨班或专业培训一周以上至1个月及其以内,授予10学分。
9.经单位批准,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或科研合作),6个月以内的,每个月授予5学分,但最多不得超过25学分。
10.讲授研究生课程、开设非重复性的研究生课程的实验课、首次开设并讲授选修课程、策划或指导学生第二课堂的活动,每6小时授予1学分。
11.参加本专业研究生主干课程学习,经考核(试)成绩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
12.医学部统一公布的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
(二)II类学分的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最后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等,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及责任作者 -- 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 -- 8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1SSN)
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8 -- 6 学分
省级刊物 6 -- 4 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 4 -- 2 学分
内部刊物 2 -- 1 学分
SCI收录期刊按IF另加学分 IF 0.1--0.5 加2学分
0.5--1.0 加5学分
1.0--3.0 加8学分
大于3.0 加10学分
4.出版专业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发表专业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6.经单位批准,出国(境)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首例引进新技术、新疗法:
术者
国家级先进水平 18学分
省级先进水平 13学分
院级先进水平 9学分
8.首例疑难病例或复杂病例的诊治:
国家级先进水平 15学分
省级先进水平 11学分
院级先进水平 7学分
9.科研成果转化:
科研成果按转让总经费额(到位后)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转让总经费每10万元 (到位后):
第一发明人 -- 第三发明人
4 -- 2 学分
10.获准专利的科研成果:
第一发明人 -- 第三发明人
发明 10 -- 8 学分
实用新型 5 -- 3 学分
11.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厅(局)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12.除已列入校级继续教育项目以外,各院主管职能部门、各职能部处或部直属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培训等各种学术活动,每次可授予主讲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13.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临床疑难病例讨论会、疑难病例的联合大查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14.科(教研室)内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主讲人每次授予0.5学分,参加者每次授予 0.2学分。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15.出版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音像教材(三类)成品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6.非本科毕业的药学人员、技术人员或管理干部参加成人学历教育每完成单科考试合格授予2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科研合作)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作I、II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脚本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学分要求和学分授予标准,按照北京市卫生局的规定办理。
六、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评估制度。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评估制度。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继续教育学分电子信息卡,由专人或主办单位进行登记,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档案。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评估的条件之一。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表彰制度,每年将对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国家级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后,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资料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后,统一办理相应的证书。凡在北京市以外的地区或城市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应在项目举办两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卫生部对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在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国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八、组织与管理:
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进行领导、管理和质量监控。日常办事机构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学部继续教育处。
医学部人事处主要负责对医学部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医学部各有关职能部处负责制定并实施本系统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各学院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本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上报、实施和所有继续教育对象学分的登记、审查及汇总工作。
医学部人事处负责继续教育学分制与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有关兑现政策的制定;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在执行上述政策规定时对继续教育学分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落实。
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十、本细则由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2003年颁发的《北京大学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7年7月